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论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专业:法学
选题的背景、意义
(一)国际及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的现状
在过去的10多年中,世界各地已发生多起海上原油泄漏污染环境的事故,其中比较重大的有1999年12月12日马耳他籍油轮“埃里塔”号在法国西北部海域因遭风暴断裂沉没,泄漏1万多吨重油,污染海域十分严重。2002年在马绍尔群岛注册的“波罗的海”号油轮在丹麦东南部海域与一艘货轮相撞,泄漏约2700吨的原油,发生地是丹麦的一个海鸟自然保护区,导致大量海鸟的死亡。近年船舶油污损害的事故还在不断地增多,我国的情况也不乐观。中国海事局最新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近两年来,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共发生船舶污染事故253起。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9起,总溢油2956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石油生产国,第二大石油消费国。进口石油的80%以上要从中东航线、非洲航线和东南亚航线运输。中国沿海水域本已繁忙的通航环境已经变得更加复杂,船舶泄漏的风险也在加大。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已经迫在眉睫。其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尤为重要。确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既要考虑船方和货方的承担,也要考虑对受害人的赔偿。这是对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二)国内外的研究状况
国际上最早研究有关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专著是英国的David William Abecassis于1978年出版的《船舶油污法律与实践》。该书研究了海上船舶油污的防范和损害赔偿,对于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赔偿公约体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1985年他又完成了《国际、英国和美国的船舶油污法律和实践》,对海上船舶油污的国际公约和英美两国的法律和实践加以研究。该书反映了当时国际、国内船舶油污立法状况,梳理看船舶油污立法体系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977年英国学者Gotthard Mark Gauci的《海上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和赔偿》,侧重于油污损害赔偿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并指出现有之地的不足。
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著作很少,系统研究的有两部。一是1996年吴超博士的《海上石油运输污染责任和赔偿》,二是2006年徐博士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其他也有一些对部分问题诸如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基金设立等的法律著作。如司玉琢的《海商法祥论》、《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侯军主编的《当代海事法律适用法学》等等。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的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中;另外,我国还参加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CLC)、《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the Conventional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等,这些公约在某些情况下构成了我国法院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正是由于法律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案件,特别是非涉外因素的案件时出现了混乱。在实践中,有的适用《民法通则》,如“烟救油2 号”油污案、“雅典地平线”号油污案等;有的适用《海商法》,如“东方大使”号油污案等;有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如“加翠”号油污案、“玛雅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