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海上贸易越来越频繁,随之带来的船舶油污损害也日益增多,2002年11月的“塔斯曼海”油污损害赔偿案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来首次为维护国家海洋资源提起的油污损害索赔案件。,涉及自然人1600多位。引起了国内对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制度的的呼声。
目前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清污费用、纯经济损失、自然资源损害三部分。通过与外国立法的比较,研究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有关概念
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运营中或发生事故时,溢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在该船舶之外,因污染而发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船舶在我国《海商法》中指出“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一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油类”在1969CLC中定义是指任何持久性油类,如原油、重柴油、润滑油、燃料油以及鲸油,不论是作为货物装运于船上,或是作为船舶的燃料。总的来说具有不易蒸发、持久、易于扩散的特点。而在1971CLC中将油类划分为“非持久性油类”和“持久性油类”,更为具体和明确。
纯经济损失各国立法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英文一般表示为Pure Economic Loss,也有称之为Relational Economic Pecuniary Advantage 以及Business 《瑞典赔偿法》将此概念明确规定与法条中
——纯粹金钱上的损害。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的定义,纯经济损失是相对于“相继经济损失”而言的,后者是指请求人因油类污染造成财产有形灭失或者损坏而遭受的资金损失;纯经济则是指请求人因财产的此种有形灭失或损害以外的原因而遭受的资金损失。我国法律并没有纯经济损失这样称法。
(三)综述范围
本文通过对《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以及发表于《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家》、《政法论坛》、《政法论坛》等学术杂志和豆丁等网站的论文的研究论文和一些郑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河海大学等学院的一些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研究,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理论研究进行一些总体把握。
(四)有关争论焦点
船舶油污损害引起的赔偿数额巨大,涉案范围广,受害人数众多,又具有潜伏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所有的损害并不是都可以获得赔偿的,因此确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既要考虑船方和货方的承担,也要考虑对受害人的赔偿。这是对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实践中,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我国一直有许多的争议,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如对于清污费用的性质、海洋环境损害、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等问题的争议较大,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二、主体部分
(一)历史背景
国际上最早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