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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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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文献综述】.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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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文献综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专业: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中一项公认的原则,该原则几乎已经被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所承认并规定在各国的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中。而21世纪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将会十分常见,也是国际间刑事司法协助得到较大发展的时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将进一步促进国际间刑事司法合作,保障引渡客体的人权。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身存在着许多的局限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及其局限性的探讨,列举该原则局限性的表现,并且提出完善意见,以此来更好的发挥该原则的作用,更好的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更好的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综述范围本文通过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探析——兼论我国《引渡法》的完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析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研究》、《试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等发表于《江西社会科学》、《兰州学刊》、《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现代法学》等学术杂志中的一些研究论文以及一些高等院校的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比较。二、、统一的界定。不过也有极少数国家在引渡立法中对政治犯罪的定义作了明文规定。例如,1929年德国引渡法曾就政治犯罪下过定义:“政治犯罪系直接以国家之安全与存在为目的,以政府首长或官员为对象,反对依据宪法而成立之机构,危害人民之投票或选举权利,破坏与外国间之友好关系之犯罪。”[1]陈荣杰,《引渡之理论与实践》[M],台北:三民书局,“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内容通常仅仅针对“政治犯罪”。后随着这项原则的逐步推广适用,其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形成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引申条款,即理论界所谓“政治迫害条款”,有些学者也将其称为“政治追诉条款”。如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3条2款规定:“如果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就一项普通刑事犯罪提出的引渡请求是为了对某人基于某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进行追诉或处罚,或该人的地位可能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适用前款同样的规则。”在我国所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除《中俄引渡条约》外,也都规了这一条款。,陈一榕在其论文中指出政治犯罪的概念是以判例(或类似判例)的形式加以确立的,它总是跟随于具体的引渡案件身后,而这些引渡案件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从根本上说,随意性的来源归根到底还是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需要。以此观之,引渡活动往往是被政治因素所左右的,这方面的表现在引渡实践中随处可见。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制度不同或与本国利益有冲突的国家扩大政治犯罪的范围,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与本国实行相同社会制度或符合本国战略发展的国家缩小政治犯罪的范围。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变成新的政治交易的工具是引渡制度退化的一个标志。[2]赵秉志、陈一榕,《试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现代法学》,2001/,陈一榕在其论文中认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从产生之日,就面临着适用上的诸多问题。可以说,这一原则是引渡原则中最为复杂、不确定性最大的一项,主要与法律领域外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有关。由于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本身就是在各国政治考虑的支配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