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44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主任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主任
2012年12月6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研发和转化具有的科技成果,做大做强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和科技小巨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实力,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使天津开发区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型园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在区内注册并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滨海新区级和国家级,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研发机构以及其它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资助和奖励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其中,每年投入2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300万元的各种资金扶持,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150万元的各种资金扶持,管委会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本规定所涉及的【科技项目匹配奖励】、【自主研发扶持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中心奖励】、【外资研发中心扶持】、【外资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奖励】,主要用于资助企业当年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用于研发的实验材料购置费及委托测试费等研发费用。
享受本规定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机构应在扶持期间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要求每年产生新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并逐步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性收入的比重,管委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本规定第十九条政策期间,本规定其他同类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专家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投资、管理和法律专家,对有利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和升级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可优先享受本规定各项扶持政策。
第五条【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实施和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本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扶持额度与企业发展的成长性进行挂钩,要求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上报预计的年度增长计划,将企业的最终实际增长情况作为对扶持资金效果评估的重要考核指标,并作为下一年度是否对企业继续进行扶持以及确定扶持额度的决策依据。
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规定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复核和兑现。
科技主管部门、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及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规定各项扶持资金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扶持。
第二章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第七条【经营扶持】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首次认定年度起,给予连续五年的财政扶持,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扶持,后三年给予50%扶持。
第八条【建设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科技项目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九条【房租扶持】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各孵化载体和标准厂房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自首次提出的房租扶持申请之日起,给予最长36个月的房租扶持,扶持面积上限为
1500平方米,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扶持标准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孵化资金】开发区每年投入1000万元“泰达科技发展金”设立孵化资金,对于注册成立或迁入开发区不满三年的新引进科技企业,由泰达科技发展集团对其进行考察和评估,推荐给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孵化资金扶持,对具备科技小巨人发展潜力的重点科技企业或重大科技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孵化资金扶持。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