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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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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罚种、幅度
行政处罚裁量
违法情节
违法情形
裁量意见
60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证记载不符的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定罚种、幅度: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300元—3000元罚款。
一般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证记载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价值不足5000元。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证记载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8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证记载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1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同上所列三种情形。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同上所列三种情形罚款额150%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法定从轻情节
同上所列三种情形。
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分别比照一般情节违法情形的处罚种类和罚款额50%处以罚款。
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罚种、幅度
行政处罚裁量
违法情节
违法情形
裁量意见
61
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定罚种、幅度: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一般
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违法发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不足2000元,或者倒卖、转让证件价值不足1000元。
处以1000元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违法发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倒卖、转让证件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处以1500元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违法发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倒卖、转让证件价值2000元以上。
处以2500元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违法发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下,或者倒卖、转让证件价值1000元以下。
处以8000元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违法发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倒卖、转让证件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处以15000元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违法发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倒卖、转让证件价值2000元以上。
处以25000元罚款。
严重
同上所列六种情形。
处同上情形罚款额150%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法定从轻情节
同上所列六种情形。
分别比照一般情节违法情形的处罚种类和罚款额50%处以罚款。
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罚种、幅度
行政处罚裁量
违法情节
违法情形
裁量意见
62
在禁捕区、禁捕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定罚种、幅度: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在禁捕区、禁捕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价值不足5000元。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在禁捕区、禁捕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价值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在禁捕区、禁捕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价值达1万元以上。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