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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高集团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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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高集团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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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高集团合同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立高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模式
第三章合同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五节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六节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立高集团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防止出现合同纠纷,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履行的以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和服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集团合同的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即法务办统一归口管理和各公司各部门分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法务办和各公司、各部门对合同的管理应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第五条法务办为集团合同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合同统一文本;
(二) 对各公司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有利性进行审查;
(三) 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 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 负责集团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各公司各部门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 负责本公司本部门合同的洽谈和起草;
(二) 负责本公司本部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 将签订的合同报法务办备案,并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 负责本公司本部门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合同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总经理)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制度,授权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集团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超出经营权限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调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办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务办负责拟稿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第十条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司有统一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严禁用口头协议或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法务办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务办负责拟稿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