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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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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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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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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非法干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的;(四)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六条救灾物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二)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报价牟取暴利的;(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