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队在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好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告知职工,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六、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矿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建立好本矿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十二、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矿方将承担责任。
十三、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方要依照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十四、矿方违反前款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矿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十五、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十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七、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十八、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十九、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矿方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十、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矿方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十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二十二、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已列入的工种(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单位申请并经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