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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ppt

上传人:cjc2202537 2018/1/20 文件大小:2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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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合同效力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即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约束力(义务及责任)。
合同效力的解读:
1、合同是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合意。
2、国家对合同(当事人意志)干预的必要性
3、法院对合同效力干预的必要性
关于合同的生效,英美法强调“有价值的对价”。
Lush法官:“法律意义上的“有价值对价”,可以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益处,也可能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施加的限制、造成的损害,或使之做出的承诺、承担的责任”。
对价的特点:
1、对价必须是来自受承诺人
2、对价可以流向承诺人,也可以流向第三者
3、对价可以是承诺人获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受承诺人所受的损失(Harmer v. Sidevay案)
4、对价不能是已发生的非针对承诺
(Eastwood v. Kenyon 案)
另外,执行公务不属于对价,但超越权限之余的公务属于对价。
如果被承诺人所做的属于现有合同义务,也不属于对价。(Stilk 案)
二、合同生效要件
(一) 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 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
法国
德国、日本
1、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同意
2、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构成义务的客体的确定标的
4、债的合法原因
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无瑕疵
3、契约内容确定及实现的可能性,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英美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未受到非正当的影响
3、约因的合法存在
4、当事人具有缔约意思
5、合意的确定
6、合法
关于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1、年龄标准 2、精神标准(德国,瑞士绝对无效)
德国
英国
我国
年满18周岁:完全行为能力
年满18:完全行为能力
年满18
7——18:限制行为能力
未满18: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
未满10周岁,
10—18,
未满7周岁:无行为能力
16---18,
关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1、为效力待定合同。德国,瑞士,我国
2、为可撤销合同。法国,日本
3、部分绝对无效,部分可撤销。英美。
在英美,未成年人订立的下列合同无效:借款合同,供应非必需品的合同,作为债务人确认的单据,等
下列属于可撤销合同:租借合同,合伙合同,持有公司股份的合同,接受教育的合同,学徒合同,等
第二节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不具备合同有效条件因而在法律上无约束力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