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发展科学事业,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应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六条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适用人员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与我校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在接到举报材料的15日内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学术不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