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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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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2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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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区(含城东新区,下同)建筑渣土管理,净化城区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建筑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设等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和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区建筑渣土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七条建筑渣土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处置场、回填造地、回填工地。
城区建筑渣土消纳、处置场所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和支持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区建筑渣土的专用场地。
第八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渣土的,可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产生建筑渣土需处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签订建筑渣土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书。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建筑渣土处置方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及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签订的渣土运输合同;
(四)建筑渣土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准意见。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建筑渣土处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承运单位基本情况;
(二)建筑渣土产生的种类、数量、地点及处置的时间、方式、消纳场的地点、运输车辆数量等;
(三)建筑渣土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
(四)具有建筑渣土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居民因房屋修缮、装饰等产生零星建筑渣土的,应当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或环卫机构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县环卫机构统一清运,并按规定交纳清运处置费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县环卫机构应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建筑渣土中转点,以方便市民投放。
第十二条建筑渣土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其服务价格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核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具有安全隐患的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渣土。
第十四条县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实行特许经营,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