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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审批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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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审批指南.pdf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8/1/22 文件大小:4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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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审批指南.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
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
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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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
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令 29 号)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
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
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
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
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
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
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
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
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遗失
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
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
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
- 2 -
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
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
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一条:删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
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
证、注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
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
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
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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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测量定位、监测、测试、
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
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
分之十;
;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
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9 号)第 22 条)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计施工监理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9 号)第 21 条。
(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依
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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