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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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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1/25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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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负责人的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未经全体合伙人签名但符合本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告知、送达未签名合伙人相关决议的证明材料。);
(三)新任负责人的简历等基本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是本所合伙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得变更。
注意事项:;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按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请用长尾夹固定);
;
3. 详细情况和相关表格可以登录杭州律师网查询和下载,网址是。
,申请人都须登陆省厅门户网站()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每个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厅律管处,电话:87054376。
有关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或备案等办事事项请咨询电话:85230976。
杭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二O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