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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0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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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0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ranfand 2018/1/28 文件大小:1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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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0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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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崇明县建委,市土地发展中心:
现将《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市政府依法将储存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资金来源)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财政局管理、监督,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 
第六条(主管部门) 
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收购、收回范围) 
(一)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5)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 
(6)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二)其他可以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列入市政府旧区改造计划的危房、棚户、简屋、二级旧里密集(建筑面积占总量70%以上,其中危房、棚户、简屋建筑面积占总量50%以上)地区; 
(2)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三废"企业用地和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的企业用地; 
(3)由于规划调整,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土地使用者提出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八条(储备原则) 
(一)地价趋升原则 
储备土地要综合规划用地性质、升值趋势等潜在价值因素,避免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性。 
(二)平价原则 
收购土地的价格以当前土地市场相应价的平价计算。 
(三)效益原则 
储备土地目的是调节土地市场供应关系,使国有土地在滚动开发中增值,提高经济效益。
 
第九条(收购、收回程序) 
(一)由市房地局所属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土发中心)在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并向市房地局、市财政局提出开发评估和可行性报告。 
(二)市房地局、市财政局根据房地产市场、地块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