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店乡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则
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增长,打造经济名乡品牌。
第二条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乡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城镇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 负责组织和监督华店乡总体规划的实施;
[三] 负责乡容乡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四]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五] 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造址和服务;
[六] 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三条乡内治安管理由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三个单位联合开展。派出所要组织警力对镇区24小时巡逻,定期开展严打斗争;司法所要协调相关村庄搞好民事纠纷调解;综治办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社会稳定。
乡内相关村庄要积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在乡内进行商业网点房建设,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在乡内主要街道两侧进行商业网点房开发建设,应当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到城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点房效果图及施工图纸。城建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报乡政府审批。建设方凭选址意见书到财政所交纳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方提报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城建办公室实地查看验收建设式样与原设计效果图有无差异,如无差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发放工程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否则不予验收,楼房不得交付使用。
[三] 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要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对住户的申请进行预审和选址,然后到城建办公室进行审批。对符合建房条件和村庄规划的住户,持《农民住房准建证》到土地所办理有关手续。土地所根据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对村庄提交的住户建房申请进行核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开具《用地通知单》,建房户凭《用地通知单》到镇财政所统一办理各种税费手续后,凭《税费单据》和《用地通知单》到城建办公室
办理放线施工手续。
[四] 在乡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由乡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政府规划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能力,乡政府对规划区内土地实行储备制度。
第七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
乡容乡貌和乡区卫生管理
乡域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公共场
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各类广告:未经审批的各种广告,刻画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市场等公共
场地堆放物料、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