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现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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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与农产品有关的国际组织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涉及国家、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消费者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命健康,关系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而且还关系到世界农产品贸易以及全球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一、与农产品有关的国际组织机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简称“粮农组织”,Food and 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是根据1943年5月召开的联合国粮食与农业会议的决议,于1945年10月16日在加拿大魁北克正式成立。粮农组织下设全体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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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简称“世卫组织”,World anization, WHO)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世界卫生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训练;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食品法典”,Codex mission,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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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国际标准化组织(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具权威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其前身是国家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和联合国标准协调委员会。ISO负责目前绝大部分领域(包括军工、石油、船舶等垄断行业)的标准化活动。二、中国农产品质量行政监管体制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采取多部门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分别由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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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共同管理。第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民众身体健康,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一)基本框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为8章,分别是总则、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6条。(二)基本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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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2)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志管理制度。(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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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特点综上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具有以下特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源于农业生产(种植、养殖),适用于初级农业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由农业部主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发布渠道是国内省级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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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业部门等国家行业行政主管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分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不同的生产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生产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1)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投入物。(2)应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的生产记录。(3)应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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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已经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共有10章,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体制。《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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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进出口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