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独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提供其他行政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县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含独立窗口和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五条独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协调各进驻部门,共同对各窗口、分中心进行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和参与主管机关清理、核实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制定、规范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中心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协调和考核工作;
(四)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难以协调的报请县政府决定;
(五)负责中心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培训工作;
(六)受理有关部门进入或撤出中心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协助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及窗口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抓好窗口人员的纪律作风、服务质量等工作,汇总群众评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中心实行信息共享制度。与政务中心工作有关的政务信息,尽量公布和通报给各窗口,凡在电子政务和专用公共网络上公开的信息,均对窗口进行公布和通报。
第二章事项管理
第七条县各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尽量全部进入中心集中办理。
特殊原因不能在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须书面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条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成立行政许可审批科(股),成建制向政务中心集中,并在中心“一站式”办理,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在原单位不再受理。
第九条各部门要对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核准后,及时向中心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第十条各部门对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简化环节并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审批层级、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公开。
第三章工作窗口
第十二条经县政府决定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事项的县部门,应当在中心设置工作窗口,派驻人员到窗口工作。事项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县部门,经政务中心报请县政府同意,可以设置综合窗口或委托给综合窗口代为受理办理。
第十三条中心各工作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按照事项办理流程规定,只需要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四)负责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群众的办件咨询,执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七)综合窗口单位还须遵守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县部门在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并派人进驻,应当向政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驻中心设置窗口的部门要清理并提交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相关资料,清理内容包括事项类别、法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审批层级、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二)县部门主要领导授权给窗口人员的授权书(抄送件);
(三)县部门和本部门派驻中心窗口之间的工作联动制度(抄送件);
(四)派驻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包括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AB岗人员、联络员等。
第十五条政务中心根据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清理确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