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破产法四大“亮点”职工工资等费用优先受偿
2006年08月29日 10:29:08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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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企业破产法四大“亮点”
    从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的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于“破茧而出”。这是一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政策性破产已完成阶段性任务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是经过司法审判机构来完成企业的破产程序。
    政策性破产是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政策性破产逐渐显露其不足之处。
    有的地方把让企业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的债权得不到保障。实施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破产条件都作了要求。
    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
杜绝“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优先受偿
    强化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特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