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
本章摘要:在教育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教育关系;在法律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法律关系。当以法律手段作为规范教育关系的手段,使教育活动与法律活动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时,便产生了教育法律关系。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对正确理解教育法、处理教育活动中各种教育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和分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形式结成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如公民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某一社会关系只有当它适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法律关系。而经法律规范调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具体就是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教育关系的一种。在教育活动中,教育活动主体之间可结成各种教育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等。但并非所有的教育关系都会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可见,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教育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等。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联系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两类教育法律关系的划分是相对的,在教育活动中常常同时发生,甚至交织在一起。如教师和学生家长之间既有共同教育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又有相互配合的义务。
(二)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但具有区别于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独特特征。如,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或变更通常不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共同意愿,而是取决于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一方的决定,即行政机关可以不考虑其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单方面作出处置决定。行政机关一旦作出了决定,下达了行政命令,行政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在这种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可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而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虽然也存在着这种“强迫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权力等等,但其强迫程度明显弱于其他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