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数量
行使状态
备注
常用
非常用
1
行政许可
4
2
2
2
行政处罚
23
0
23
3
行政强制
5
0
5
4
行政征收
0
0
0
5
行政给付
0
0
0
6
行政奖励
0
0
0
7
行政确认
3
3
0
8
行政裁决
0
0
0
9
行政征用
0
0
0
10
其他权力
6
4
2
合计
41
9
32
县民政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常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常用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3
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扩大墓穴用地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198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十五条 墓穴建造应节约用地。埋葬骨灰盒,单穴占地应在零点七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不得超过一点二平方米。回民遗体墓穴,单穴占地二点五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不得超过五平方米。  
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确需扩大墓穴用地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在上述规定的面积上增加三至五平方米。
非常用
4
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2012年修改)
第十七条第四款建立乡镇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非常用
县民政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