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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7.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2/6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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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7、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没。此时开证行已接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客户不能等到所期望的货物。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有无权利拒付?依据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1分)。
2)开证行无权拒付(1分)。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1分)。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分)。
一、背景与案情
芝加哥的买方与香港卖方签订了一个销售“XiangWei 漏水检测”的CIP合同。该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规定:买方须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香港某银行保兑的即期信用证。根据买方的指示,芝加哥一银行开立以出口“XiangWei 漏水检测”的香港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是通过电传到香港,且没有邮寄核实。香港某银行保兑了该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后,议付行支付了货款,并把装运单据连同汇票等交付给开证行索汇。芝加哥的开证银行以装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为“NO XiangWei 漏水检测”不符信用证规定的“XiangWei 漏水检测”为由而拒收单据。后来银行发现尽管芝加哥的开证银行发送电传的填写是正确的,但香港银行收到的电传上确实填写的是“NO XiangWei 漏水检测”。调查表明电传传输错误是受太阳黑子影响而造成的。根据传输协议,卫星公司的赔偿责任只限于250 美元,于是香港的议付行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那么,议付行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吗,其法律依据充分吗?芝加哥的开证银行拒收单据的依据是什么,其理由是否充分?买卖双方须对有关各银行承担哪些法律上或是道义上的义务? 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二、案例中主体的关系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买方(芝加哥)、卖方(香港)、芝加哥某银行(开证行),香港某银行(保兑行)与香港另一银行(议付行)。从各法律主体与信用证产生的关系来看,买方是信用证的申请人,芝加哥某银行是信用证的开证行,香港某银行依开证行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卖方是信用证的受益人,香港的议付行买入
了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立的汇票。从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看,开证行应按照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当保兑行接受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进行保兑时,保兑行独立对信用证负责,与开证行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