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合同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审核管理
第三条合同立项资料审核
1、审核对方提供的商务资料、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的合法有效性。
2、合同对方主体经审批确定后,不得变更。不得将已审批确定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如确因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100%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方主体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3、工程类合同审核时必须对定标结果及地区公司预算部或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的价格清单进行核对,涉及施工、设计方案审批的,应核对技术标审核部门出具的方案确认书。
4、材料、设备类合同必须对定标结果及经过监察(分)室审核的价格清单进行核对。
5、营销广告类合同必须对呈批报告(排期表)及经审核通过的价格比照报告进行核对。
第四条合同条款审核
1、各地区公司原则上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的,报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施工类合同必须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容许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
2、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与定标结果及招标文件一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在合同报审时进行特别说明。
第五条合同(包括工程委托)不得拆分。
第六条严禁各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变相以合同形式为其他单位提供挂靠。
第七条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非合同书形式变相修改合同内容,进行赔偿、补偿、奖励及上调价格。
第八条签订合同除盖章外,还必须由签约人签名。
各地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当地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下属公司负责人签名。
第九条合同签字盖章前,原则上应要求对方先完成签字盖章,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十条地区公司合同审批有关权限:
1、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2、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3、其他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4、工程类补充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金额增加超过20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集团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工程类补充合同减少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