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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行为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过度医疗行为分析

[摘要]过度医疗是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源在于医疗行业的过度市场化, 但因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等原因,法律武器一直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要明确医疗过度的概念、表现、性质、要件、民事赔偿等问题,在实践中要正确区分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的界限,尤其要完善相关制度,解决医疗过度维权的难点和“症结”---举证和鉴定问题。
[关键词] 医疗过度; 民事责任; 适度医疗; 鉴定
过度医疗是近些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的最直接原因之一,老百姓反映强烈, 在两会上也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高度关注。过度医疗不仅加重了患者经济负担,增加了社会医疗总支出而且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于国于民皆无益处。已有一些专家、学者及媒体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并从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方面作了有益探讨,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但笔者认过度医疗行为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解决方法上,加强行业自律,堵塞管理漏洞,倡行医风医德固然可行,但要更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法律上的强制必不可少。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一廓清,探寻救济办法。
过度医疗概述
一、过度医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过度医疗,对其概念,学者多从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角度概括, 如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行业提供了超过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1】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所采用的诊断、治疗措施超越疾病本身的需要,造成医疗资源和费用的浪费甚至有害于肌体的医疗行为。【2】
置于法律的视野下,笔者认为,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 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
过度医疗是医疗损害的表现之一, 是相对独立的一类医疗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过度医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及其医务人员。其主体不包括非法行医者,也不包括药店服务人员。
2、须医方提供了超过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此种医疗服务行为超出了疾病治疗的实际需要,对疾病的治愈、康复没有积极效果,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不合理的。
3、须造成医疗损害。医疗损害是指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精神痛苦以及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的侵害。虽然有过度医疗行为,但没有损害后果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损害。关于医疗损害侵权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包括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3】也有学者从职业侵权的角度出发, 认为医疗损害仅包括人身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4】笔者认为医疗损害是一个民法概念,其损害的客体理应包括受民法保护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从损害后果看,过度医疗和医疗事故互有交,过度医疗既可构成医疗事故,也可构成其他医疗致害行为。
4、过度医疗行为和医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本身有一定的风险性,不良后果也可能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或者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及医疗水平不足所致。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过度。此处的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非必然因果关系,只要这种过度医疗行为可能造成这种损害后果或是其原因之一或者加速了损害后果的形成,就可认定有因果关系。
5、医方须有过错。过度医疗行为中的过错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医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因医患关系所应负有的合理诊疗注意等义务, 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过度医疗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若故意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则可能触犯刑法。
二、过度医疗的表现及产生原因
(一) 过度医疗的表现
医疗过度的表现,统而言之为“小病大医、多检查、多开药、多治疗、长住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医疗检查中滥用高档医疗设备作常规检查,重复检查或者进行本没有必要的检查; 二是在治疗方面,用“豪华疗法”治疗普通疾病、开大处方,用高价药;能用基本药物治愈的却用高价新特药,口服药物能够治疗的却用针剂或用输液等;滥用抗生素;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诱导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手术。三是在医疗保健方面用“高、精、尖”设备进行普通体检,医务人员成了推销员,用吃补药或补品的方式代替保健。
医疗过度产生了很多不良社会后果。第一,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造成患者有病不敢医,因病返贫现象突出;第二,增加了社会医疗总支出,并且造成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和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第三,损害了患者身心健康。大处方、高密度用药,可能引起患者不良反应,增加药源性疾病;不必要的检查使患者接触过多的射线,对患者的健康不利;第四,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冲突加剧,影响了医疗服务行业形象,恶化了医生职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