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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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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2/11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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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申请律师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律师执业暂停、恢复、终止,律师执业证书补发、换发、扣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履行职责,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五条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考核合格的实****人员登记表;
(三)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在申请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及复印件(派驻律师允许存放在总所所在地);
(七)与拟执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八)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相片一张。
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六)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或转业证及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在编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六)、(七)项材料,但应当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
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二)项材料。
第六条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包括第(六)项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七条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县(市)申请执业。
 
第三章律师执业变更
 
第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执业变更:
(一)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变更执业机构的;
(二)被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或者撤回派驻变更执业机构的;
(三)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机构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终止变更执业机构的;
(五)因工作变动、身份变化变更执业类别的;
(六)其他需要变更执业机构、执业类别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变更: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执业变更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审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上诉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