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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签合约的相关法律提醒.doc

上传人:sftnqws018 2018/2/1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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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艺人签合约的相关法律提醒
去年国内一著名歌手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音像出版合同,将五张唱片交由该公司全权出版发行。签约半年后,该公司不但没有如期将唱片发行,却以歌手经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业宣传,令歌手大为光火。歌手想解除和约,维护权利,于是找到笔者,咨询如何维权。笔者仔细审查了音乐出版合同相关条文,发现该合同漏洞百出,极不完善,歌手签约草率,为自己日后维权留下了诸多后遗症。
相信很多音乐人都有签署过合同,但多数签约音乐人都是性情中人,不去计较合同的细节,可是音乐人的法律顾问或者经纪人不能不去认真审查和约,如果签不好损失经济利益不说,关键是惹上麻烦还会影响声誉,甚至被对方牵制摆布不能脱身。
结合案例,笔者要从法律角度为音乐人签约事项提个醒。
其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问题。目前,同音乐人打交道的组织非常多,市场上鱼龙混杂,参次不齐,许多经纪人、文化传播忪司、唱片发行公司、演出公司没有规范的公司组织形式,皮包公司和壳公司大量存在。因此,音乐人在与这些公司打交道时,最好对这些公司进行资信调查,以确定该公司的经营资格、资金实力及法定代表人情况。公司的基本情况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局网站“企业信用信息”栏中查询。另外,为保险起见可以到企业的办公地点实地考察一下,探探虚实。
如果对方资格出现问题,可能会直接导致合约履行的完全失败,或者出现损害音乐人利益的事情。前面提到的著名音乐人,与他签出版合约的公司,后来我通过工商局朋友查询,此公司根本没有唱片出版发行的资格。难怪后来,他没经过音乐人的同意,硬要拉上一家唱片公司,合作制作和发行唱片。
其三, 合同目的与权利框定。一般而言,合同的目的决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界定,能否顺利实现预期的合同目的,也有赖于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因此,合同内容是否便于履行,履行方式是否明确界定,成为重要合同起草和审查的主要内容。
实践中,大量合同对权利义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各方权利比较抽象原则,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体,履约程序不够清楚,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举一个简单的细节,如双方经常性地要涉及到往来通知,怠于通知可能会引起相互扯皮。因此,在合同中的通知方式必须简便有效率。
在前案中所提到的音乐人的发行合同,仅仅规定了付版权转让费的规定,对于音乐人唱片的发行出版却没有设定履行期限,结果,从签订合约至今八个多月了,对方仍然没有出版发行的迹象,音乐人辛苦创作的作品迟迟不能跟歌迷见面。另外,特别需要详细明确的权利义务条款包括:作品内容、付费方式、工作配合、违约界定、赔偿依据、诉讼管辖等。
其三,著作权及相邻权的界定。音乐作品权利人包括项下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而笔者见过的许多版权合同,往往有一句笼统的规定,“除人身权以外其他著作权归乙方使用和所有
”诸如此类的模糊规定。这无疑对音乐人今后权利的行使设下了障碍,比如说,假如歌手在公开场合,演唱自己的作品,都要经对方的同意,可能还要支付报酬,因为你已经把著作权项下的表演权转让给了他人。前一段时间,张学友在国内开个唱,结果演出组织者被要求为演唱原来个人的作品支付使用费,协商不成,被告上了法庭而且已经胜诉。这听起来滑稽,但因为张学友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