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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资人利益冲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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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资人利益冲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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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资人利益冲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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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中小企业投资人利益冲突分析 】是由【286919636】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中小企业投资人利益冲突分析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中小企业投资人利益冲突分析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一、问题的提出市场化经济最主要的手段就是由“看不见的手”调控经济,而产生的结果则是企业优胜劣汰。很多中小企业在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时,有的选择民间借贷进行融资,殊不知利息越滚越多;有的选择关厂停业,甚至造成半个乡镇的劳动者失业。重整制度的引入则是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让有价值且有再生希望的企业保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在实践过程中,对两个乡镇中小企业破产重整过程进行了对比(企业基本信息如下表),并发现了一些共同之处:家族式经营、股东只有两人、订单资源丰富、资金链断裂;不同之处在于A企业采取的是“债转股”重整模式,而B企业是通过投资人注入现金流,出资人让渡股权的重整方式,但最终都因利益冲突的问题陷入困境而转为破产清算。投资人在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究竟陷入怎样的利益冲突困境而导致投资计划最终夭折?这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二、中小企业重整的特殊性在乡镇地区,中小企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家族性,主要是指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决策、资源分配和高阶层人员的选拔方面。作为“一个不完全市场性的合约组织”,可以看到中小企业重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内部管理层的亲属性特征。首先,中小企业是亲属关系与市场化企业的碰撞与融合,其中亲属性是其区别于其他现代企业的根本特征。中国传统观念极其看重血脉的延续与传承,中小企业管理层任人唯亲则是鲜明的体现。在伦理本位的社会中,当创始人创办一家企业后,其就被认作是一个“依存者”,意思是成功的个人应当于家族担负起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就是“苟富贵勿相忘”、“尔兴而家族兴”。其次,内部管理层由亲属组成,不可避免具有先天的闭合性。这样的组织结构早已将其他人划在了圈外,引进的外来人才就难以进入管理层。再者,在管理层内部又将亲属性分为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作为企业的管理层,这两种关系对外是统一的,但作为个体而言存在利益博弈,血亲和姻亲有着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因此,在重整过程中,中小企业的亲属性特征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主体的利益,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二)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本文“问题的提出”部分提及的A、B两个家族企业,控股股东分别是夫妻二人、连襟二人。中小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虽存在多次股东信息的变更,但该变更登记也仅局限于家族成员内部,企业所有权会牢牢控制在家族企业创始人手中。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的控制权限,而经营权是对企业的实际治理权限,更具有实权。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涉及到企业财产经营、投资和其他事项的支配,如果将经营权交给外来人员,比如聘请职业经理人,那就需要与非家族成员签订契约,设定权利义务框架,但这一契约关系很可能与家族企业管理层的亲属关系相互碰撞,影响到家族成员的既得利益。而且分权会产生一定的离心力,有可能导致家族管理层对企业失去控制。但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无法保障重整投资人的权益,这也是重整投资人犹豫注入资本最重要的因素。当这一对矛盾出现,中小企业的重整之路必定陷入艰难卓绝的谈判之中。(三)决策的独断性。中小企业在决策中的独断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决策权的独断性。整个企业决策权集中于经营者家庭,而家庭内部的决策权又集中于大家长。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对于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增减注册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置、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等方面,最终的决策权都掌握在大家长手中。换句话说,该企业要走哪一种发展路线,全都由企业大家长说了算。另一个方面,中小企业的决策程序也具有独断性。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股东只有两三人,而股东会、董事会都是形同虚设,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难以通过《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得以实现。导致出现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乡镇中小企业的管理不科学,权责不明确,未能挣脱传统经营管理模式的枷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差甚远。而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之时即是改变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良好时机。三、重整投资人利益冲突的困境分析(一)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之逻辑结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清算或重整的破产原因,要么是资不抵债,要么丧失清偿能力,这些破产原因都反映了企业面对债务无能为力的状态。当重整投资人携带资金徘徊在破产企业的大门口时,能否解救债务缠身的企业?对此,可以运用三段论推导出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与重整投资人之间的逻辑关系。M——P: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重整。S——M:中小企业资不抵债。S——P:中小企业可以重整。推导过程换一种表达方式,如下:M’——P’:企业法人获得投资人注资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复活。S’——M’:投资人向中小企业注资,清偿到期债务。S’——P’:中小企业可以复活。从实践中观察到的A、B两个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现金流断裂是其走向破产的主要原因。也正因为如此,资金投入成为了中小企业与重整投资人的连接点,也让重整投资人陷入了利益冲突的困境。(二)重整投资人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在中小企业的重整过程中,重整计划草案是整个程序的灵魂,也是利益冲突最为集中的地方。首先,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权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了谁负责谁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主体,似乎看起来与重整投资人毫无关系,实则不然。这里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重整投资人的进驻时间。如果投资人进驻是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之后,那就无从谈起重整投资人参与制定的权利。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之前,管理人已与重整投资人进行了前期磋商,达成投资意向,即使投资人没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权,也应当保障重整投资人的制定参与权。其次,债权调整方案(本文所指是多方主体权益让渡的问题)涉及到出资人、优先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而权益调整的比例直接影响到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及投资力度。一方面,如果债权调整方案中不涉及出资人的权益调整,这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重整程序的成本完全由全体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承担,有违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另一方面,占有绝大多数的普通债权想要最大程度的清偿而不做让步,重整投资人想要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多的利益回报,二者碰撞之中将产生极大的利益冲突。互不让步最终导致重整计划草案被否决——重整投资人铩羽而归,失去一个低成本的项目;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大幅下降,得不偿失,这就是双方利益博弈最失败的结果。再者,企业破产重整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享有表决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也应当设立出资人表决组。但对于重整投资人而言,没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主体身份,更没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权或表决权。(三)形成利益冲突的根源。重整是一种在利益与共的基础上寻求共赢的过程,但在这一过程中,各方主体必然会面临利益冲突的局面。从表面上看,利益冲突的形成是由于各方主体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但本身资源稀缺和有限是其根本原因。正如上文从逻辑上解构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路径,自救显然无济于事,外来资源的支持才是解救企业摆脱困境的方法。重整投资人既然愿意向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注资,那就足以说明该企业还有其继续存在的价值,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重整投资人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现有的生产基地和设备,从而获得丰厚的回报也只是时间问题。但重整投资人并非天使,不会用百分之百的资金去填补破产企业的缺口,而是经过缜密的测算,一般承诺以不低于破产清算的比例清偿企业债务。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层唯亲不用、管理混乱、决策独断等情形也是重整投资人陷入与原始出资人利益冲突困境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重整投资人有两种方式介入破产企业,一个是出资人让渡部分股权,吸纳投资人成为新股东;另一个是出资人股权调整为0,投资人完全取而代之成为唯一股东。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对出资人的股权构成了威胁。由于中小企业的闭合性,出资人将其视作自己的私有物,对于重整投资人的介入充满敌意。例如上文所提及的家族企业B就是这样的情况,重整投资人意向明确并先期缴纳了一定的保证金,但由于企业内部利益冲突以及出资人不愿交出企业的控制权,导致重整投资人望而却步,无法实现企业重整目标。再者,上升到法律价值观的层面,形成利益冲突的根源则是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交锋。纵观上述乡镇家族企业B破产重整程序,采用的是“债转股”的方式,其实质是以债权抵销价金的变相出让,对于全体债权人来说,有违公平清偿的原则,但对投资人(最大的债权人)来说,债权转股权避免了新一轮大量的资本投入,有利于减轻投资人的成本负担。然而,根据上述逻辑解构的结论,唯有新的流动资金投入,破产企业才有重新焕发生机的可能性,对于资金链断裂的乡镇家族企业而言,“债转股”不是解救企业破产的根本途径。四、结语中小企业能够为乡镇地区的经济民生创造价值,在其濒临破产的节点,直接清算确实能减少利益冲突,减少多方主体博弈的过程,但对企业本身以及当地的影响是极大的。因此,有再生希望的中小企业获得重整投资人的青睐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能够为债权清偿提供资金支持。一般来说,与破产清算相比,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方案往往会提高债权受偿比例,而这部分用于提高债权受偿比例的资金只能依赖于重整投资人的支持。因此,在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资人能够保障债权人获得较为有效的清偿。第二,为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提供资金支持。重整中的公司不仅存在债务危机,在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均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为了从根本上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还需要足够的现金流维持企业后续的生产经营、实现技术改造、扩大经营规模,这些都需要投资人的资金支持。企业重整程序中博弈的目标是利益共生,在此基础上,重整投资人提出投资方案并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就后续企业经营、债权清偿、企业治理等提出具体方案,调和各方主体的主要矛盾,以此减弱利益冲突产生的负面作用。参考文献:[1][美]《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2014年11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第9页.[2]马春爱,[J].生产力研究,2009(06):12.[3]《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4]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