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厅《四川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公路工程在建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其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工地试验室,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我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与所承担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中心试验室完成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各项目中心试验室应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与所承接项目相应的技术力量、常规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环境状况,并具备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
第五条   四川省交通厅是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考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考核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六条   只有具备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方可承担公路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具备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所出据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工地试验室只能为本单位承担的施工、监理任务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交通厅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的业务范围,根据其工程内容,分为路基工程、路面基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面层、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六类。
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其原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工地试验室是否具有临时资质及其工作情况将作为其所在单位试验检测机构的公路工程资质等级复查的内容。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不具备与所承接项目相应的特殊试验检测项目的能力时,该试验检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乙级资质、并通过试验室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见附件二)。省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应向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申请,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条件(见附件一)进行审查。各市、地、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各市、地、州公路工程质监分站提交申请,分站审查合格后,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
2.  所在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证书;
3.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人员资质证书及培训证书;
4.  工地试验室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审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