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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doc

上传人:mkjafow 2018/2/16 文件大小:1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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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起始于罗马法,已
有上千年的历史,后经由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继承和发展。
英美法系中尽管没有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论述,但众多学者
一致认为其“合同落空”制度暗含了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作为官方语言正式出现,源于《法国民法典》,到
如今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已成为各国民法理论界无
可争议的事实,然而对其研究也仅此而已。我国《民法规则》
也对其概念作了简单的概括,关于具体类型、法律效力等问
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研究甚少。本文就对其作一些尝
试性探讨。
一、不可抗力的基本理论
我国《民法规则》第153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看出,我
国现行立法采纳了折衷说的观点。[1] 我认为,对上述规定应
作以下理解:
第一,关于不能预见问题。一方面,预见性取决于人们
的预见能力,人们的预见能力的提高,必将影响到预见的范
围。另一方面,预见性往往因人而异,某人可以预见,而他
人却不一定能够预见,反之亦然。因此,必须以一般人的预
见能力而不是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对某种现象
是否可以预见。
第二,关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问题。不可避免和不
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的损害具有必然性。所
谓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
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所谓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
后,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
第三,关于客观情况的含义。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外在于
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作为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
事件,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必
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合同不能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
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援引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条款。
按照通常理解,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自然灾害,
也称天灾,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
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
等。这是我国立法和学术界认同的最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
自然灾害的显著特征说明了它构成了不可抗力。首先它是一
种客观现象,不为人所控制;其次,相对于人类“预见力”,
普通人来说它也是不能预见的;再次,自然灾害是当事人的
能力难以与之抗衡的。但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是不可抗力的
免责事由,一些轻微的,并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不
构成;二是社会异常事件。它是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
事件,如战争、罢工、武装冲突、劳动力缺乏、***、暴动
等。目前达成共识成为不可抗力的有:政府更迭、战争、军
事行动、动乱等。因为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
是不能预见;二是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三是产生这一原因
不是当事人、第三人的过错,国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利而是
来自社会。各国对社会异常事件的理解不一致,争议相当大,
如法国把“失业”视为特殊的不可抗力;[2] 三是政府行为。
狭义上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广义上政府行为指由立法
机关颁发制定法的行为,又包括由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发布
命令的行为(采狭义之意)。我们应当注意到某些政府行为
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的政府行为对当事人而言又的确具
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的性质。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可分为在契约责任领域的法律效力
和侵权责任领域的法律效力两个方面。
(一)不可抗力在契约责任领域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
根据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不同情形下产生不同的
法律效力:其一,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时的责任承担。不
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迟延,就是不可抗力未导致合同标的物
的毁损,只是标的物在约定的运送等时间上有所延误,暂时
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待障碍解除后,尚有能力履行合同,
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目的落空,对方要求解除合同;
二是对方当事人仍要求履行合同。此时不可抗力仍应履行合
同,由于迟延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规
则予以免责;其二,不可抗力导致部分履行不能时的责任承
担。部分履行不能主要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部分丧失,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张莹
(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南阳)
摘要:本文对不可抗力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效力等问题加以论述。
关键词:不可抗力;基本理论;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22(2009)01—0097—02
收稿日期:2009 - 1 - 2
作者简介:张莹(1981 -),女,河南南阳人,河南省南阳理工学院商学系教师、助教, 研究经济法、民商法、合同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