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之完善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之完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本文主要论述了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种类及效力,对相对人的选择权问题和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表见代理发生原因构成要件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在实践中是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代理人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却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第三人因此而信赖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与该他人为交易。
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之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项文件与该他为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他人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
3、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因代理证书的授权不明相信其为有权代理。
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之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些表象有些是本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本人的口头表示,授予空白合同等,有些是代理人捏造的,如伪造的公章、身份。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但在合同法正式颁布时,却删除了善意一词。这并不表示法律允许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是恶意的或者明知的,之所以删除善意是因为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相对人为善意的必要,第一,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有串通行为,那么即便依据有权代理制度,该代理仍是无效的;第二,如果相对人明知是无代理权,那么他就不是相信有代理权而是确知无代理权,显然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标的必需确定、可能和合法,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表见代理的种类及其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种类
1、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这一类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从始至终都没有代理权,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本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这种代理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借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