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的民办教育工作”。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
8、《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1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增编字〔2001〕65号)。
根据《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委发[2001]16号),不再保留增城市劳动局、增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重新组建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门。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成立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增编〔2002〕4号)
(二)增城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2、《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保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1、《关于成立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的通知》(增编〔2003〕15号)
(三)增城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