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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界定及其意义
文章来源毕业论文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界定及其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界定
“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包含“宽严相济”思想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在我国长期实行。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如何重新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犯罪形态与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刑事犯罪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科学、灵活地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简而言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针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人,分别采取宽松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严”“济”三个字加以科学界定。[1]
宽严相济之“宽”,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准确含义应当是轻缓,可
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二是非监禁化。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三是非司法化。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便得以了结。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刑的宽缓处理。
宽严相济之“严”的含义是严格或者严厉,它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惩办相类似。“严”与“厉”二字含义有相同的一面,常常一起连用;但是它们也有不同的一面,“严”为严肃、严格、严密之意,“厉”为厉害、猛烈、苛厉之意。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宽严相济中的“严”,当然包括严格之意,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这也就是司法上的犯罪化与刑罚化。与此同时,宽严相济之严还有严厉之意。这里的严厉主要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重而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指刑罚过重。
宽严相济之“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救济”就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