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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2/18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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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经手、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资产所有权。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手、管理国家资产职责的人,利用他们的职务行为,慷国家之慨,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因此,是对他们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一种表现。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客体的另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而不包括集体所有的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资产。刑法第396条第2款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作了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专门规定,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独特性。当然,从实质上讲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实际上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在这里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如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行政性收费或其他财政收入,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超越权限擅自动用国库款项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所谓?以单位名义?,首先是指私分国有资产是由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是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责义务的结果。其次是指私分的款物是以单位分配的形式分发给个人的,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开性和合法性。所谓?集体私分?,是指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个人是本单位全体人员或者是非常广泛之人员,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是一个集体,具有利益均沾、人人有份的特点。至于对集体私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获取所要私分的财物,一般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如虚列费用、假报成本、账外经营、隐瞒收人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方法往往是采取奖金、补助、津贴等形式。故本罪客观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与内容上的非法性,表面上的公开性和本质上的隐蔽性的特点。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的量化要件。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以,本罪是单位犯罪。有的人认为,本罪的主体不是单位而只能是自然人,本罪虽然是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单位犯罪的某些特点,但是在本罪中,单位实际上是受害人(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的非法去向都是归个人。因而可以说,本罪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为个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犯罪。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国有性质单位中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没有参与决策和执行私分,只是领取了财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