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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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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概念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 396 条第 1款),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 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 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 凡实行承包经营者, 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 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 凡国家资金, 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 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 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 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二)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 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 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所谓以单位名义, 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集体私分给个人, 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 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 这里所谓个人, 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按照本条第 1 款的规定, 仅有上述行为, 还不足以构成认定本罪的客观基础, 还必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 本罪存观要件才齐备。应当注意的是, 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 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换言之, 由于单位职工众多, 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 每一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 1999 年9月 l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的规定,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三)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 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 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 不能成立本罪, 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三、认定(一) 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 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 9l 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 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 实践中, 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 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