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思路
摘要: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在构建融资融券的担保制度时,充分借鉴了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创造性地引入了让与担保。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这就导致. com了我国按照<8ttt8table>让与担保模式设定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陷入了法律困境。本文试以境外市场的成功经验为借鉴,探讨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法律困境的解决8t t t 8. c o m思路。
关键词: 融资融券;让与担保;法律困境
境外有关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制度
一、美国
融资融券(又称信用交易)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美国政府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 com,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7章专门8ttt8对融资融券(margin requirement)作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Federal Reserve System)作为dddtt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保证金比例以防止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此后,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7章制定了详尽的规则T、规则U、规则G和规则X。此外,该委员会还在《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规则》(《General Rule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under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中对卖空作了具体规定。另外,美国《1996年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The 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 of 1996,NSMIA)对融资融券进行了局部修改,主要是在一定
上削弱了第7章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授权。新的立法规定在下面8ttt8两种情况8 tt t 8. com下委员会对经纪人或交易商的贷款无须加以管理:(1)如果8 tt 与该经纪人或交易商(dealer or broker)进行交易的大部分人不是经纪人或交易商;(2)贷款是为了dd dtt. com造市(make market)或为承销进行融资。根据《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1998年4月1日以后ssbbww,经修改的规则T(Regulation T)、规则U(Regulation U)、规则X(Regulation X)开始生效。其中,规则T是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规范提供给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信用;规则U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4月1日以后ssbbww,经修改的规则U规范来自银行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lender),同时ssbbww. com规则G被废止;规则X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related parties)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目前,上述两大联邦法律和三大规则构成了美国融资融券的法律基础,由此也形成了有着广泛
8ttt8
影响力的美国融资融券制度。[ i]
当前,美国融资融券的担保品主要有两类:
(1)初始担保品(保证金)。是指客户第一次购买证券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