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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ia0277li 2018/2/21 文件大小:1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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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几个概念
受案范围、主管、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主管:法院和其它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审判权:包括立案决定权、诉讼指挥权、调查取证权、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主持调解权、裁判权、执行权等。
现阶段:法律规定的,那些案件应该由法院受理。
二、法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160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
(1)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都可以由法院受理?
(2)平等主体之间的非财产和人身关系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3)非讼案件的范围是否过窄?
(1)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都可以由法院受理?
A、法律规定不得受理的案件
(两种可能:法院不管,其它机关管;法院不管,不知道哪里管)
:仲裁法和其它部门法
:政策性的调整
:
B、法律规定共管的案件
司法最终解决(趋势)
C、属于受理范围,不受理,怎么办?
典型案例——三鹿事件:2008年9月11日曝光;2008年9月22日,河南省镇平县一孙姓家长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2009年3月2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正式对一名三鹿奶粉受害患儿家长的民事索赔诉讼给予立案。
(2)平等主体之间的非财产和人身关系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一般的做法:不受理;哪里受理:不知道
(3)非讼案件
三、实务的态度
“认真把好立案关,对法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要受理。”
——200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四、规制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1. 司法是纠纷的最终裁决者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管辖制度的概述
(一)诉讼管辖的概念
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确定管辖的立法原则






(三)诉讼管辖的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四)诉讼管辖的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裁定管辖: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合并管辖: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一、级别管辖
(一)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 · ·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
纵向分工
第一审
? 为什么会有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