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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8/2/22 文件大小:9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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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操作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讨论稿)

为适应林权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我省林权登记工作的规范,进一步提高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林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权登记时均应按本规程有关内容开展工作。

第一部分林权登记的概念及分类
一、林权登记的概念
林权登记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依法核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林权他项权利及其变动事项,并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二、林权登记分类
本规程所称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和补证登记。
第二部分林权登记机关和管辖范围
一、林权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省、设区市直管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二、林权登记管辖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对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及其森林、林木,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或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三、林权登记的范围
林权登记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林地内的森林、林木和土地;林地的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认定。二是非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即不能登记非林地土地的权属,但可登记该土地上森林、林木的权属。
四、林权登记基本单位
林权登记一般以宗地为登记的基本单位。在林地范围内,宗地是指由林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在非林地范围内,宗地是指由登记森林、林木权属界线在该附着土地上封闭的地块。
第三部分林权登记管理要求
一、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省林业厅建立全省行政区域统一的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所有登记行为必须在该登记信息系统上办理,并逐步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二、林权证书的种类
林权证书包括《林权证》、《林权他项权证》、《异议登记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书》。
《林权证》为全国统一式样,由国家林业局定点印制。申购时通过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统一订购。
《林权他项权证》、《异议登记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书》为全省统一式样,由省林业厅定点印制。
各地收到林权证书后,要及时清点数量、登记林权证书号,并放入档案室统一管理。对未发放的林权证书因故作废的,要及时登记在册,专档保管,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未做统一销毁政策规定前,不得擅自销毁。
三、林权登记人员的管理
我省实行林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林权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取得《林权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林权登记工作。
林权登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办理各类林权登记业务。已核准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登记信息录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
第四部分林权登记的内容、程序
一、林权登记的内容
林权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林权登记簿内的林权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权属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一)权属性质是指附着在某宗林地上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林地的权属性质一般包括自留山使用权、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权他项权利等。对于林权他项权利,在林权登记簿上一般把它记载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而不记载在“权属性质”栏。
(二)权利主体是指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权利客体指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客体主要包括林地林木坐落、界址、面积(株数)、期限、林种、使用条件。
二、林权登记程序
林权登记程序是指林权登记依法应当履行的工作步骤,对于申请人,一般包括六个步骤,即
林权登记申请(登记收件)、权属调查、权属审核、权属公告、注册登记(记载于登记簿)、核发和更换林权证书。对于林业主管部门,一般包括七个步骤,即在上述六个步骤的基础上,再加上资料归栏环节。
其中初始登记的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其他一些可能有林权异议的申请,可以在权属审核后,注册登记前通过公告形式征询异议。
登记收件——权属调查——权属审核——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