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山支行文件
建穗东山发〔2005〕18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山支行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网点: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严肃组织纪律,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搭建我支行科学合理的员工请、休假体系,根据省分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支行以往考勤工作的实际情况,支行在原有《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建穗东山发[2004]4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并经2005年12月19日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建穗东山发〔2004〕41号文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山支行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肃组织纪律,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广东省政府以及省分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支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全体员工(不含经警)。
第三条员工考勤将作为发放工资和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勤种类
第四条员工考勤分为以下五类:
(一)出勤
员工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岗工作为出勤,因工作需要在行外办理公务视同出勤。
(二)请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应请假,包括:病假、事假。
(三)公假
员工按规定达到一定条件可以申请享受以下假期,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类假、工伤假、其他公假(家长会、搬家假等)。
(四)加班
经申请并批准,可安排员工在以下时间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日加班。
(五)迟到、早退、旷工
第三章考勤的有关规定及待遇
第五条病假
员工因患疾病,经医院检查,持有关病假证明经单位批准进行住院治疗或休息的时间为病假。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一)请休程序及相关手续
1. 职工因病请假2个月以内的,一律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在2—6个月之间的,应根据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主管人事行领导批准。
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休息、治疗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病假建议天数,审批办理长期病休手续,同时该员工调出原部门。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
2. 员工长期病休后复工,需凭原诊断病情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康复证明,经主管人事行领导批准,参加正常的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后可给予1个月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二)工资及工龄待遇
1. 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以下规定计发:
员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不扣基本工资。
员工病假2个月以上(含)的,根据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5号)规定:“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5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6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6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7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75%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3)员工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给予相应处分。
2. 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月累计天数扣减:病假1天扣减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1/30,直至扣完为止。
3. 计发效益工资时,员工全年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含)扣减20%,2个月以上(含)扣减50%,超过6个月(含)扣减100%。
4. 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见习期员工连续病假满1个月的,相应延长其见习期。
第六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出勤,并经批准的时间为事假。事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一)请事假1天扣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1/30,直至当月工资扣完为止。
(二)计发效益工资时,员工全年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