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否则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得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自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自所对应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证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世纪之初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的,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中声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起见届满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五、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分别以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及人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倍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同一项保险保险金达到该项人均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
被保险人雇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者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