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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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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yzhluyin9 2018/2/25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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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银转〔〕5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各县(市、区)联社(含
营业部)、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银行)、分社和储蓄所,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统称为信用社。
第三条存贷款业务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第四条人民币存贷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五条计息公式为: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
×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信用社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及每年为365天
(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 日利率。
第六条计息本金和计息积数合计,起点为元,元以下不计息,利息金额计至
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其各段利息计至厘,汇总后计至分。
第七条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起息,取款或还款的当日不算息。按定期结息的规定结息时,应包括结息日。
第八条利息收付,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收、付现金外,其他存、贷款利息一般用转账方式处理;所有的利息收付一律要对外签发利息通知单。
第二章 存 款
第九条活期存款业务按季结息。
第十条信用社必须挂牌公告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一条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按日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提前支取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证实书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活期储蓄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同档次利率。
第十五条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六条逾期支取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七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