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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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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luyinyzha 2018/2/25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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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信用社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控管理,保障信用社资产安全管理,加大稽核检查力度,促进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增强各岗位人员遵章守纪意识,防范各类违规、违纪及经济案件的发生,依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违反金融规章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对责任人的违规行为,依照事实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等;
(二)经济处罚;
(三)收缴违规所得;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人力部门给予停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
(六)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被稽核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检查人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实施稽核处罚时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罚适当的原则,对责任人的稽核处罚应视违规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危害而定。
责任人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对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等稽核处罚的违规行为,如责任人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在做出稽核处罚的同时,建议人力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相关处理。
第六条被处罚者要主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稽核派出单位要采取强制扣款措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从重、加重行为的;
(二)直接或变相破坏、抗拒、阻碍稽核检查的;
(三)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从轻、减轻行为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稽核检查并对重大违规事项提供有关证据的;
(三)稽核检查后认真检讨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第二章处罚
第九条违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一)在办理对公存款业务中未按规定开立帐户、开销户资料不全,每笔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中未按规定办理开销户或手续不全,未按规定办理提前支取、存款查询、查复、挂失、冻结、解冻、扣划、代扣缴利息税等业务的,每笔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三)违反规定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其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按规定计付利息;吸收存款不入帐;搞帐外经营;偷支或挪用客户存款,侵占客户利益,套取利息;挪用库款等,责令立即纠正,没收违规所得,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四)未按存款“实名制”办理存款业务的,明知或应知单位资金而给予办理***私存的,向外泄露客户存款秘密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五)违反规定对外出具资信证明、开空头存单(折)或假存单出具质押证明的,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六)为达到完成存款任务目的,以虚假手段虚增存款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一)对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无故不受理的,或未按规定期限予以答复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二)未认真执行“贷前调查”制度,调查人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骗取上级申报审批贷款,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责令限期收回,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三)未按规定建立信贷审批(咨询)机构或信贷审批(咨询)机构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咨询)信贷业务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四)未坚持执行审贷分离制度,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发放贷款;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发放不符合贷款对象、用途和其他条件的贷款,虚构借款用途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五)违反贷款发放程序,违规办理展期、换据手续,掩盖贷款风险,造成借款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