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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2/27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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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营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自营项目成本控制工作的规范化,根据集团《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自营项目。政府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承担自营项目投资概算及调概的审核工作,提出审议意见,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批。
第二章            投资概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集团自营项目经董事会(党委会)决策通过,并完成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责任单位须按要求严格编制投资概算。
第五条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投资概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具体编制工作由项目设计单位或由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承担。项目设计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必须是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库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投资概算的编制必须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编制要求参见《投资概算编制指引》。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投资概算随同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投资发展部会同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及审计部按照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库管理的规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投资概算的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和审计部审查后形成主审意见。
第八条投资概算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核。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向委员会汇报概算主要内容,投资发展部汇报主审意见,委员会常设委员对概算发表评审意见,会后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综合形成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署。
(二)对需要进一步调改的概算,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审议意见逐条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调整后的概算报送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会同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审计部,对调改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后,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签署。
(三)对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概算,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行投资概算的专题审议决策。董事会(党委会)召开前,项目责任单位需将拟向董事会(党委会)汇报的内容送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审核。
第九条概算经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各部门按如下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负责投资概算的落实:
(一)由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牵头负责监督概算的具体实施;
(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概算要求制定具体的项目融资和财务拨款办法;
(三)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概算的执行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四)由集团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将概算执行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由集团招标办负责将概算纳入招投标的重要管理内容。
第十条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仅对于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或工艺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特殊项目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或工艺结构简单的自营投资项目按照《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概算经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后,不得突破。确因客观原因可能造成突破的,需按以下流程进行报批:
(一)对调概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与设计单位共同提出调概的申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