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文印发, 交通部厅体法字〔1998〕9号文转发)' P2 [1 Q, ~1 R4 w) u}' H" H5 |' {/ S( G
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K2 S$ T9 K" h$ @# `& k4 J8 k* Y3 H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8 O) _' _! S!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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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 M5 ~: e/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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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0 A4 B' q. a& m'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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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3 j) P6 h, ~% S S/ m B3 [! N1 ? P K9 ~* b+ u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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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计资源〔1992〕195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见后)7 N, l+ _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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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能耗指标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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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t/ ~& G- x- L1 G
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