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进程
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进程
一、《条例》的立法意义和影响
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进程
(一)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劳动法规体系。
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工会条例》;
2008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近期要推动《贵州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贵州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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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了我省劳动法规的立法层次
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从而突出了《集体合同条例》中处于核心的劳动报酬的法律效力层次,深化了我省劳动法规的立法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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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规支撑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社会关系之一,其在本质上是利益关系,而利益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核心和要害。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以实现对劳动关系矛盾的适时调处,通过制定《工资集体集体协商条例》,可以促进平等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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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基本框架及各部分应把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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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基本框架
《条例》共8章45条,分别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依据、协商代表产生、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备案及争议的处理、违反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规定的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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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应把握的5个重点:
(一)《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立法宗旨
1、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2、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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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工会法》第二十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