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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沼气生产工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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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沼气生产工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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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沼气生产工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万州区沼气生产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沼气生产工的管理,实行沼气生产从业准入制度,推动我区农村沼气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沼气生产工,是指从事农村沼气建设和推广沼气、沼液、沼渣(以下称“三沼”)综合利用技术的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沼气开发利用活动的技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沼气生产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级别。沼气生产工可承担国家标准允许的沼气项目建设和“三沼”综合利用工作。
第五条沼气生产工的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包括: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维护社会公德;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尊重用户,热情服务。
2.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沼气池建筑施工、沼气发酵及日常管护、“三沼”综合利用等专业基础知识;具有安全施工
、防火、防爆和安全使用沼气、安全用电知识。
3.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有一定的观察、分析能力,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第六条沼气生产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制度。具备第五条沼气生产工基本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区农村能源办公室报名,区农能办汇总后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上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实行沼气生产从业准入制度。取得国家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区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管理、调用和业务技能再培训。沼气生产工实行持证上岗,从事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维修服务工作和参与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运行管理。无证者一律不准从事上述职业。
第八条鼓励沼气生产工参加区沼气协会组织,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沼气技工有权对本行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第九条沼气生产工承建“一池三改”,要严格按照“三结合”(指沼气池、圈舍、厕所三结合)要求以及国家标准和建设规范,负责沼气池主池、水压间、溢粪池的规划选址、设计、放线和建设;负责印盖建池时间、编号等永久性标志;负责灶具、输气
管路管件、净化器等配套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沼气池试水试压抗渗漏检测,确保沼气池不漏水漏气;做到沼气池及其附属建筑物外观光滑、整洁和美观;沼气池及其它盖板,都要制作印合榫;沼气池进料管(沟)要接拢圈舍、厕所的排粪口,密封粪沟,填实封堵敞口粪坑;按标准规划改圈、改厕、改厨,承建完成“三改”建设;负责钉挂项目门牌。
第十条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万州农业〔2009〕60号),沼气生产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精心施工,安全施工。因施工操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及沼气池报废等一切损失,沼气生产工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沼气生产工要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石子、河沙、红砖、水泥、钢材等建材,严禁安装使用不合规格的设备物资。灶具、管路管件、净化器等配套材料一律使用农业部招标采购的品牌系列。
第十二条实行建池保修制度。建设一座8~10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