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师范大学
关于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
为了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的管理,严明纪律,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职员工在办公时间、上课时间及学校和学校下属各单位规定的其它工作和集体活动时间,因故不能上班、上课及参加的,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经我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确诊,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有私事不得不在办公、上课或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员工本人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年度内可以请婚假,一般准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假期再增加10天。
(四)丧假教职员工因其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丧事,可以请丧假。省内的,假期不超过5天;省外的,不超过10天。
(五)探亲假教职员工探亲假一般安排在暑假或寒假期间。
(六)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女性教职员工产假90天,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假期再增加90天。属计划生育晚育者,再增加15天。产假如正值寒、暑假,产假时间顺延寒暑假的相等天数。女性教职员工流产休假2
5天(按规定一孩上环,一孩未上环造成怀孕后行人流术者,不包此项),上环休假3天,取环休假1天,结扎休假21天。男性教职员工结扎休假7天。其他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我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第三条假期时间计算方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算起。病假、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
(一)病假
1、病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资照发。
(二)事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效益津贴、特殊津贴)
(一)事假、病假
事假、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计发。
(二)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在因公负伤首次连续医疗期的前40天内照发,自第41天起按照病假开始计算假期,并按照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