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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讲座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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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讲座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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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讲座综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法院高级法官、刘敏博士为我市律师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讲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审判长刘敏博士刘敏法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成员。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特邀研究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刘敏法官先后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四)【讨论稿】以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国内为数不多既精通公司法理论,又参与公司纠纷审判实践的高级法官。
应杭州市律师协会的邀请,7月24日下午在之江饭店会议中心三楼大会场,为杭州律师呈上主题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作为市律协2011年度全市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之一,由市律协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承办。
图: 主讲人:最高法院高级法官、民二庭审判长刘敏博士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产生于新公司法可诉性增强、但在
出资和维持、股权投资者利益平衡等方面规定得过于概括的背景下,其对广大律师承办的公司诉讼案件中常发、疑难问题的处理,起到及时的指导作用。
图:2011年杭州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会场全景
刘敏法官作为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以及最高院讲师团成员、法学博士,在公司法实务及理论方面均有颇高的造诣,对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亦有精辟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根据条文内容进行归类和逐一梳理,并详细阐述立法目的、条文涵义和意义,其中:
第一条对公司发起人身份的界定方式予以具体列明,特别是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发起人身份。
第二条至第五条系落实了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同时赋予合同相对人或债权人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选择权。刘法官还特别强调:若工商部门错误登记(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后自行纠正并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完成注销手续,则在此期间,发起人及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非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是对各种出资行为的认定。其中包括:以无处分权财产及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认定、以划拨和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认定、以未经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认定、以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的认定、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认定、对抽逃出资的认定。该部分的亮点有两处:其一,对于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无效继而直接从该资金注入公司直接划走相应款项,而是“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其二,以划拨和设定权利负担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出资有效。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系明确违反出资义务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就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责任主体不局限于该股东,而可以囊括提供帮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主体;第三人与公司发起人约定代垫资金完成出资并于某种条件成就后抽回出资的,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