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庆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职能,规范村医服务行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行政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黑卫药发〔2011〕474号)精神,结合大庆市村卫生所实际,特制定大庆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全力推进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规范村医服务行为,对切实解决农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村卫生所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就是在村卫生所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并以省统一采购的价格直接销售,取消村医对药品加成利润,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使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3月1日起,在省统一规划、按“一村一所”设置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村卫生所(室)100%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品规以外的药品,任何村卫生所不再销售。
三、实施内容
(一)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485个村卫生所应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能力,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中标品规中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配备非基本药物。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要达到100%,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
(二)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村卫生所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集中采购,村卫生所不得自行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所药品供应,村卫生所原则上每月两次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集中网上代购,乡镇卫生院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将药品送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验收药品后,将药品签收单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上报的药品签收单进行审核后按照货款结算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货款。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统一货款结算,不得向村卫生所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所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储藏、保管工作,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和明细账目。
(三)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要按照黑龙江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零差率销售药品。原库存药品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销售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村卫生所库存药品清库工作,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村卫生所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强化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职能。各乡镇卫生院所属村卫生所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的要求,认真向辖区内的村民建立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