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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方案
监督检查是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重要措施,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规范开展我省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制订《湖北省2010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水质抽样检测和水质自检情况查验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的检查范围是:省会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近两年未检查的地级城市的公共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近两年水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质异常的地级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县级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检查名单和时间详见附表1。
上述城市(水厂)的水质样品采集和检测指标要求如下:每个水厂采集1个出厂水和一个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其中出厂水样品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表3中除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原水样品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微生物、放射性、消毒剂余量以外的指标,并加测消毒副产物生成势。部分城市水厂还需采集分布在不同位置的2个管网水样品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和表2中除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
(二)水厂基本情况调查
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查看、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了解被查水厂的基本情况,并填写公共供水厂基本情况调查记录表(附表2)。
(三)水厂消毒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查看询问、查阅资料和水质抽检等方式,对水厂消毒设施的建设、运行状况和出厂水消毒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水厂名单详见附表3。
三、监督检查分工
(一)水质抽样检测、查验水质自检情况和水厂基本情况调查
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武汉监测站负责完成。现场组成员名单如下:
阮泰棋 ********** 周丕全 **********
胡耀林 ********** 吴立群 **********
孙郁莉张革非龚建新夏简政张涛
司机: 冯启润郑中年敖发耀
(二)检查水厂消毒设施运行情况
由省住建厅统一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水质采样和检测技术要求
(一)样品采集
充分做好采样容器清洁和密封工作,保证采集的样品从采样到检测期间不发生改变,能完全代表供水水质。在采样现场即需用胶纸粘贴或悬挂标签于水样瓶上,注明样品编号、采样人、采样时间及地点等。在采样时还应记录采样情况,包括采样目的、样品种类、样品保存方法等。现场采样记录应做到字迹工整,相关内容应与采样标签对应清楚。
1、采样点的选择
出厂水水样在出厂进入输送管道以前处采集,原水水样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取水口采集或采集进厂原水。
2、采样容器
(1)样品瓶可用硼硅玻璃瓶或聚乙烯塑料瓶,必须能够用塞或盖密封。
(2)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无机物和金属元素的测定水样采用聚乙烯材质的样品瓶,耗氧量检测水样采用玻璃材质的样品瓶。
(3)容器不应与待测组分发生反应。
3、采样时间
对于需要同时检测出厂水样品和原水样品的水厂,出厂水样品与原水样品的采集时间间隔应考虑水力停留时间,即首先应了解该水厂原水经各工艺环节到出厂水的所需要的总时间(水力停留时间),在采集原水样品之后,经过这一水力停留时间再采集出厂水样品。
4、采样操作要求
采集水样时,应先用样品荡洗样品瓶和塞盖2-3次,再采集水样。某些用于采集有机物检测水样经特殊处理的样品瓶,不能用样品洗涤。
5、样品编号
(1)出厂水样品编号。出厂水样品编号方式为:“10DC+水厂代码(9位数字)”。
其中水厂代码前6位为城市代码,第7位为城镇类型识别码(重点城市识别码为“1”;其它地级及以上城市识别码为“2”;县级市识别码为“3”;市辖区识别码为“4”),末2位为水厂序号。若水厂实际数量多于所给水厂序号,可依据此规则顺延编号。
(2)原水样品编号。原水样品编号方式为:“10DY+水厂代码(9位数字)”;检测消毒副产物生成势时,初始样品编号同原水样品编号,加氯反应后的样品编号方式为:“10DX+水厂代码(9位数字)”。
(3)管网水样品编号。管网水样品编号方式为:“10DW+城市代码(6位数字)+城镇类型识别码(1位数字)+采样序号(01或02等)”。
6、样品保存及运输
(1)水样采集后,为防止发生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变化,应尽快测定,其中游离余氯(或二氧化氯余量)等指标应在现场采样时测定。
水样应充满容器并密封,应根据检测指标选择适宜的保存方法。保存方法可采用冷藏、加入保存剂等方式。水样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