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附件4)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2009年1月20日的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积极性,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效率不高、分配不公和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是本校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并符合下列各条件者:
1、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通过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如申请人到我校工作前已参加工作,则须提交原工作单位的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审核盖章。离退休教职工离退休时工资及人事关系在我校且
2000年1月1日尚健在。
(2)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申请人凭原工作单位出具其已返售住房的证明、财务收据,证明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及所在地市(县)一级房改部门审核盖章。
2、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3、本人及配偶已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即房改租金或廉价租金,下同),并已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一般不属于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
1、过去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批准教职工子女在本校顶职工作,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取消各种福利待遇,只保留工资并按退休待遇领取退休金的教职工。
2、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后离婚者。
3、自愿选择按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租住学校过渡房者。
4、违反广州市房改政策或违反与我校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者。
5、在本方案公布前在职正式职工已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住房补贴参照穗府〔1998〕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见附表1)发放;2009年1月1日后,按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8%逐月发放。
四、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作的教职工,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校聘任职务、职称计发。如聘任职务、职称发生变动时,按变动的职务、职称调整计发。
(二)2000年1月1日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按到校时聘任的职务、职称,从到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三)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
(四)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职称发生变动者,报总务处并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表》,经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核实,报广州市房改办、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后,从其职务、职称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职称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式
4份、住房情况证明、承诺书等)交由总务处初审,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广州市房改办、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停止实物分房后结婚的教职工,如果配偶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住房补贴除需要按本条(一)项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由学校财务处委托银行按月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的工资里。
(四)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五)出国、出境人员,自出国、出境之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如期归校者,在国外、境外期间的住房补贴,报到后一次性给予补发。出国、出境和借调逾期不归人员,回校后经人事部门同意继续在校工作者,从人事部门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给住房补贴。
(六)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学校总务处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