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教职工住房建设社会化,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决定启动发放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根据教育部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厦府〔1999〕综094号)、《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我校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厦门市政府房改规定,租住福利性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华侨政策房等。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教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列入本次实施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
,参照厦门市相关标准,我校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按照下表执行:
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面积控制标准表
序号
人员类别
面积标准(平方米)
1
副省级干部、院士、文科资深教授
220
2
正厅级干部、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三级职员
135
3
副厅级干部、党委常委、校助四级职员
125
4
四级职员
120
5
正处级干部、副处五级职员
115
6
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副处六级职员、正科五级职员
110
7
副处级干部、五级职员、正科六级职员
105
8
正科级干部、专业技术中级职务、六级职员、七级职员
95
9
副科级干部、八级职员
85
10
一般干部、职工、专业技术初级职务、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80
注:①2007年12月31日之前来校工作的职员按教育职员职级制执行,任职时间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②2008年1月1日以后来校的职员按国家事业职员职级制执行;③本标准仅适用于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操作办法
,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按下列公式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住房货币化补贴额=1300元×(个人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享受优惠住房面积)
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无论优惠住房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取得,都必须合并计入本人已享受的优惠住房面积。
,自1999年7月1日起,已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商品房)的,除按规定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外,可增发住房货币化工龄补贴。教职工增发的购房工龄补贴,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1300元为基数,个人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住房货币化补贴,计算增发住房货币化工龄补贴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即
购房工龄补贴=1300元×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 个人截至